2011年5月22日,史先生在该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款宝马车,该公司承诺60天内可交货。史先生当天便与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宝马车价款为48.3万元,预计提车时间为2011年10月31日。史先生按约预付定金5万元。
到了约定日期,史先生却没能如愿提到汽车。史先生几次与该汽车销售公司协商,却因定金返还问题达不成一致。今年2月8日,史先生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10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史先生的请求,该汽车销售公司提出上诉,南宁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履约,经执行法官做工作,该汽车销售公司最终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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