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变卖还欠款
欠账还钱,天经地义。但没钱还怎么办呢?真的有人想到了“借鸡生蛋”的办法还钱,虽然没花自己的钱,可却触犯了法律。
李某向张某借了2.5万元钱,到了还钱的日期却无钱可还,张某向李某催要欠款。李某为了还张某钱,就想到了先租车再转卖的方法还钱。2011年8月5日,李某与锦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并交付抵押金500元,骗取别克轿车一辆。当日李某将车以人民币5.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价款中2.5万元偿还张某欠款,李某骗得现金3万元。别克轿车被公安机关从张某处扣押后已返还汽车租赁公司。经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其诈骗数额5.5万元错误,应认定3万元;李某愿意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其所能缴纳罚金。李某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李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款、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租车合同骗得车辆后再将该车辆卖给他人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诈骗数额5.5万元错误,应认定3万元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某将骗得的轿车卖给被害人张某的价款为5.5万元,李某虽然实际取得3万元,但其已将另2.5万元用于偿还欠款,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李某的供述及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认定犯罪数额为5.5万元,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属对犯罪数额认识错误,法院不予支持。鉴于上诉人李某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缴纳部分罚金,涉案赃款、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可对其从轻判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近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